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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则及其意义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并继续做好日常医疗工作;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试点地区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大学生实行属地管理;大学生按照当地规定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待遇水平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完善医疗保障资金筹集机制和费用分担机制,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提高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减轻高校和家庭的负担,解决不同学校学生享受的医疗保障待遇差别较大的问题,利于体现社会公平。
二、参保范围
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各中专(职专)、技校学生,均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三、个人筹资标准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低保和重度残疾学生(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
四、大(中专、技校)学生医保的待遇享受期
根据新生报到时间,按照缴费与享受待遇同步的原则,将大学生的医疗保险年度确定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此间发生的住院费用予以报销。
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支付限额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适当兼顾普通门诊医疗和急诊医疗。在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
(二)住院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
在一个年度内首次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统一为100元,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住院的,取消起付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根据医院的等级确定不同的报销比例。在一、二、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分别为60%、5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