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太平洋保险 > 保险百科 > 生育保险 >

生育保险政策

2019年青岛生育保险政策有哪些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青岛生育保险政策有哪些的知识,请看下面的介绍。

青岛生育保险政策

一、生育保险登记及基金管理

(一)生育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在生育保险《办法》实施后30日内,新建单位在批准成立或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参加生育保险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企业等单位,不再登记。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等材料。经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到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企业单位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改制或撤消单位应在改制或撤消后的30日内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二)缴费基数及比例

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作为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按规定不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国家、省、市规定的上月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9%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生育保险费的征缴

用人单位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缴纳生育保险费。

1、机关事业单位于每月20日前到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企业单位于每月10日前到所在区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驻市内四区外商投资企业到市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处办理缴费手续。

2、参保单位职工及工资等发生增减变化时,应于当月10日前持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增减变化手续。

二、生育保险医疗待遇及支付

参保职工到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妊娠诊断、检查、分娩、流、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应持本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持结婚证,简称“一卡一证一册”下同),刷卡确认生育保险待遇资格。其中,计划内二胎生育的应同时持《生育证》。

(一)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和分娩发生的诊断费、检查费、治疗费、检验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符合生育保险基金统筹范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统筹项目及支付标准》(简称《统筹项目及支付标准》,下同)予以支付,超出部分个人自负。

1、女职工早期妊娠诊断、检查或初次妊娠检查、诊断,应先到市或区定点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同时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任选一家作为本人中、晚期妊娠检查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一经选择,原则上不予变更。市或区定点妇幼保健机构应于当日将职工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及《孕产妇保健手册》信息通过网络上传给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及时传给定点医疗机构。

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只负担一次的妊娠诊断、检查费用,由定点妇幼保健机构与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按月结算一次。

2、女职工中、晚期妊娠检查,应持《孕产妇保健手册》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未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的职工应先到妇幼保健机构补办手续)。未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的职工和非本人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职工,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负担。中、晚期检查结束后,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进行一次性结算。因特殊情况确需转院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向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院申请,办理转院手续,同时予以结算。

3、女职工分娩,可在本人选定的中、晚期妊娠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分娩,也可选择其他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生育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每月结算一次。

4、参保职工患妊娠期并发症、分娩并发症、产后产褥病症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治疗发生的诊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定点医疗机构单独向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和结算。

参保职工生育行剖宫产遇有子宫肌瘤、卵巢囊肿、卵巢肿瘤等切除术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向驻区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增加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垫付,年终由医疗保险基金一次性划拨生育保险基金。

(二)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绝育术后的复通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统筹项目及支付标准》的定额予以支付,超出部分个人自负。

参保职工进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应到具有相应服务资质的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进行。定点服务机构每月与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一次。

(三)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将需结算人员的诊疗费填制《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诊疗费结算单》和《结算汇总表》,报送定点服务机构所在区的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参保职工患妊娠期并发症、分娩并发症、产后产褥症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治疗发生的诊疗费,报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各经办机构根据报送情况与计算机终端提供的数据进行审核,核定各定点服务机构的结算额,出具《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诊疗费结算拨付单》,并予以拨付。

(四)生育医疗费统一按《统筹项目及支付标准》的定额与项目结算。

三、生育津贴待遇及支付

(一)生育津贴待遇。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计划内怀孕流、引产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单位工资(指缴费工资基数项目)停发。生育津贴以本人当年(或上月)生育保险个人缴费月工资基数除以30,作为一日应计发的生育津贴,按对应享有的天数一次性计发。其中,参保职工在享受生育津贴期间本人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生育津贴计发做相应调整。

(二)生育津贴的支付。生育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职工应于分娩、或流、引产出院后的次月,本人或书面委托人持“一卡一证一册”或生育证、书面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及单位停发工资证明(女职工计划内流、引产的应同时持所在单位签发的《青岛市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信》)等材料,按社会保险工作管理权限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参保职工申请生育津贴之日起7日内制作生育津贴领取存单。其中,企业单位职工由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四、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

(一);定点服务机构的确定。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定点妇幼保健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格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定点服务机构的责任。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为参保职工提供生育、流、引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等服务时,应认真审验“一卡一证一册”,核准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资格,不得将不符合生育保险待遇资格的人员纳入生育保险统筹金结算范围。

各定点服务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应坚持首诊负责制,严格执行《统筹项目及支付标准》和生育保险定点服务协议,切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定点服务机构为参保职工提供《统筹项目及支付标准》外项目服务,应征得职工或其家属签字同意,费用由个人负担。否则,费用由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负担。

以上就是小编为你介绍的关于青岛生育保险政策有哪些的知识。

2019年合肥生育保险新政策,合肥生育保险政策

欲了解合肥市生育保险新政策的更多信息,请参见下面的介绍。生育保险从业人员凭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一、享受待遇的前提

根据《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参加并持续缴纳。参保职工从履行足额缴费义务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待遇支付标准

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最高限额标准下据实结算。超目录外和最高限额的由个人支付。

1、产前检查费用800元。

2、生育费用:顺产3000元;助娩产3500元;剖宫产5000元;多胎妊娠的,每多生育1名婴儿,增加其基本费用的10%。

3、流产:3个月以下门诊流产300元;住院流产500元;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住院流产1000元。

4、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120元。

5、输卵管绝育术1500元;输精管绝育术1500元;输精管复通术3500元。

6、生育当期合并症并发症、生育产假期并发症,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实时结算。没有门槛费没有比例支付。

7、创新举措:6月以来,合肥市已有21家定点生育医疗机构试点“无钱养儿”医疗机构。参保人选择“子女无钱”定点医院,对生育方式不作独立要求,生育医疗费用个人支付为零。

2019年公务员生育保险政策是怎样的?公务员生育保险政策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公务员生育保险政策是怎样的知识,请看下面的介绍。

公务员生育保险政策

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包括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实践中,全国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纳入了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如果您想知道当地的公务员是否已经被纳入生育保险缴纳范围,可以向当地的社保局咨询。

公务员生育保险相关问答

1、女公务员生孩子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需要说明的是,一般情况下,机关公务员(含女公务员)由所在单位按照《市直及城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参加了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可按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待遇,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予以解决。

当然,如果当地已经将公务员纳入生育保险范围,那么可以按照生育保险政策,享受相关的待遇。

2、公务员都是没有买生育保险的,请问生孩子住院医疗费如何报销以及报销流程是怎样的?

一、妊娠职工从怀孕至分娩期间,到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的门诊费按实支付,最高限额700元。

二、职工生育相关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审核报销医疗费。

三、职工生育另行支付生育医疗补贴费,剖宫产1500元,正常产(含助娩产、高危人流、引产、开腹计划生育手术、复通术及宫外孕)1000元,流产术(含输精管结扎术)500元,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含药物流产)250元,避孕药皮下埋植或取出术150元。

“生完小孩后,公务员可以带好医院费用清单、发票和所在单位相关证明到泸州市卫生局离休办进行报销。我部门会采取现金支付方式报销。”该人士说。

2019年河北石家庄生育保险政策进行了哪些调整?有哪些报销标准?

女性职工在生育期间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由国家及社会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障,这就是生育保险对于职工的重大意义。河北石家庄生育保险有哪些调整及报销标准呢?本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河北石家庄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河北石家庄生育保险政策进行了哪些调整的知识,请看下面的介绍。

河北石家庄生育保险政策调整

一、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费减少待遇不变

1、河北石家庄将把按0.4%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费率调整为0.25%。

2、灵活就业人员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纳的0.4%生育保险,每月所缴纳的费用为16.091元。如今按照0.25%缴纳生育保险,每月所缴纳的费用为10.05元。每年可以省去72元。生育保险费虽然少缴纳了,可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却不变。

二、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减少

1、河北石家庄市将把按0.8%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费率调整为0.5%。

2、河北石家庄市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职工,原先按照0.8%费率缴纳时,每月自己需缴纳32.18元。现在费率调整为0.5%后,每月需缴纳的费用则为20.11元。每月少了12元,也就是说生育保险职工每年可少缴纳144元。

三、参保生育保险生完孩子可直接报销

1、参保职工在本市辖区(包括所属县、市)办理生育证的,办证十五日后可实现生育住院医疗费在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

2、参保职工在外地办理生育证的,可由用人单;位携带生育证及复印件、夫妻双方户口本及复印件、《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信息登记表》于每月10日前到市医保中心登记有关生育信息后,生育住院医疗费;实现在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

3、可按原办法由个人现金全额垫付,出院后由用人单位持相关材料于每月10日前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

2019年常州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有哪些?常州生育保险政策适用范围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常州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有哪些的知识,请看下面的介绍。

常州生育保险政策

适用范围扩大

由原来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扩大到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此前,根据省相关规定,我市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保障就作出了安排。从2018年1月1日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费率动态调整

在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水平的前提下,我市将缴费比例从0.8%下调到0.5%,即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据测算,每年将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约9000万元。同时,我市明确建立缴费比例动态调整机制,结合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明确待遇享受条件

职工分娩、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而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同时,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生育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如未就业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医疗待遇,生育保险不再重复支付。

提高待遇标准

增加了男职工护理假期间享受10天生育津贴。同时,将一次性营养费补助标准由原来的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提高至2%。为此,生育保险基金年均增资约2000万元。明确生育津贴发放

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此外,我市在全市范围实行统一的生育保险政策,并建立生育保险调剂金,进一步增强基金共济和保障能力。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4200元以下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4200元以上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三级医疗机构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此外,职工生育或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2019年宁波市生育保险政策有哪些?宁波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宁波市生育保险政策有哪些的知识,请看下面的介绍。

宁波市生育保险政策

宁波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是什么?

宁波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只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就可以在宁波申请生育保险的报销:

一、在生育期间职工必须处于在职状态,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缴纳生育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并继续缴生育保险费用;

二、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的,且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满一年以上的;

三、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宁波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根据《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定额标准为:顺产2750元、助产3500元、剖宫产4500元,高于或低于标准都以定额为准。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定额进行补偿,市本级统筹范围内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含孕期检查费用)补偿定额标准为2300元。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在补偿定额标准之内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实全额支付。

超出定额标准的,超出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10%,其余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各县(市)和鄞州区生育医疗费用补偿定额标准由各地制订。劳动保障、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医疗费用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补偿定额标准。

宁波生育保险报销所需资料:

1.《宁波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一式二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宁波市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3.生育(计划生育)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职工一寸照片一张;流产手术须提供B超报告单;

5.《生殖健康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6.《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住院医院的出院小结或门诊医疗诊断证明;

8.医疗费用发票(包括孕检和生产时);

9.用人单位收款凭证。

2019年生育保险政策难产享受什么待遇?生育保险政策难产加发生育津贴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生育保险政策难产享受什么待遇的知识,请看下面的介绍。

生育保险由单位缴纳,个人无需缴纳,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男职工,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近日,广东地方人社局出台生育保险新政策。参保女职工如因妊娠期合并症、并发症住院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核报。参保职工难产待遇提高,加发天数由原来的15天增加至30天。

生育保险政策难产加发生育津贴

从2018年1月1日起,参保女职工如因妊娠期合并症、并发症住院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核报。参保职工难产待遇提高,加发天数由原来的15天增加至30天。

昨天,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发布了《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做好参保职工妊娠期合并症、并发症住院费用结算衔接工作的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我市社保部门对参保职工妊娠期合并症、并发症住院费用结算的问题做出相应的调整。

2018年12月31日前就医确认凭证已生效的参保女职工,如因妊娠期合并症、并发症于2018年12月31日前入院,于2018年1月1日(含)后出院,出院时没有分娩或流产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算:

①2018年12月31日(含)前住院的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规定核报;2018年1月1日(含)之后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核报。

②符合零星报销条件的参保职工,其当次住院的所有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核报。

2018年1月1日(含)之后因妊娠期合并症、并发症住院的参保职工,其住院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核报。分娩、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日期在2018年1月1日(含)之后的,参保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及生育津贴的核发,即按下列规定计算:

①女职工生育津贴享受假期天数: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②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津贴享受假期天数: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③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另据相关文件要求,2018年1月1日(含)之后生育的参保职工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也有所调整,主要体现在参保单位可领取生育津贴天数的变化,原难产的参保人,单位可领取生育津贴的天数是在顺产可领取生育津贴天数的基础上增加15天,即由原来的15天增加至30天。

2019年生育保险政策问答有哪些?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生育保险政策问答有哪些的知识,请看下面的介绍。

生育保险政策问答

1、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本市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是: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城镇社会组织及其职工。

2、覆盖范围中的“城镇各类企业”如何界定?

城镇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津办事机构和私营企业等。国家机关包括人大、政协机关,党群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3、覆盖范围中的“职工”概念是什么?

“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获得一个月以上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驻津办事机构职工是指中方职工;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职工是指内地职工。

4、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范围是什么?由哪些项目构成?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实行全市一个统筹层次,执行统一政策。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滞纳金、其他资金四项构成。

5、生育保险费由谁缴纳,费率是多少?缴费上下限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8%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6、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首先,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其次,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

7、哪些费用可以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允许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的费用主要包括四项:一是产前检查费,二是生育医疗费,三是生育津贴,四是计划生育手术费。

8、女职工生育津贴按什么标准领取?

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后再次怀孕终止妊娠的除外)。

9、生育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如何计算?

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10、哪些情况可以增加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天数?

女职生育生遇以下情况时,可以增加领取生育津贴天数: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女职工晚育(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上一篇:生育险报销标准 下一篇:生育保险条例

生育保险政策相关文章
生育保险政策相关百科
发布:2021-02-04
保险分类
百科推荐
网友关注
保险关键词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