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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 为何成了 标准工资

除了标准的设置、调整问题,我认为另外值得注意的一个现象是,法律上为保护劳动者权益而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在实践中常常成了“标准工资”。

最近,关于最低工资标准暂缓调整的新闻引发了人们的关注。

据报道,人社部决定在一段时间内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时间,由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改为两至三年至少调整一次,且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关于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它的实质作用,学界历来有所争论。

除了标准的设置、调整问题,我认为另外值得注意的一个现象是,法律上为保护劳动者权益而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在实践中常常成了“标准工资”。

一些企业为了控制工资成本,不论职位是高是低、技术工种有何差别,一律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签订劳动合同。

在我看来,造成当前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供大于求。

我国普通劳动力市场长期供过于求,客观上造成了劳方整体丧失工资话语权。

劳资双方力量的不平衡,影响了普通劳动者工资水平的增长。

其次,企业工资共决机制基本未落实。

虽然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就出台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但如前所述,劳资双方力量的不平衡,造成了劳方整体丧失工资话语权,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展缓慢,事实上形成了企业单方决定工资的局面。

再次,一些地方政府忽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部分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在招商引资方面,过度强调劳动力低成本的优势,在地方政策导向上偏袒资方,使劳动者工资合法却难以合理的增长。

最后,是行业竞争因素的影响。

在一些竞争比较激烈的行业,特别是那些技术含量较低的劳动力密集的制造和加工企业,企业整体盈利水平偏低。

在劳资关系较为对立的情况下,压缩资方利润与增加劳动者工资水平的空间均非常有限。

从上述原因可知,要遏制“最低工资标准”成为“标准工资”的现象,恐怕也需要多管齐下的努力,这样才能真正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相关小知识: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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