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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新规定

交强险新规定实行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浮动机制

暂不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加大费率下浮比例,减少上浮比例。这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周四正式露面的办法吸收了大量公众意见,对6月15日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作了较大修改,投保人将得到更多实惠。
7月1日起,全国将统一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浮动机制。暂不“双挂钩”办法将草案中与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双挂钩”,改为暂时只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表示,目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信息共享机制尚不完善,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现阶段将交强险费率浮动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在实际操作中有较大难度,需要经过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目前,全国有上海、北京、浙江、大连等7个省市建立了交管部门和保险公司的信息共享平台。这些地区将通过车险联合信息平台实现交强险费率浮动。未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通过保险公司之间相互报盘、简易理赔共享查询系统或者手工方式等,实现交强险费率浮动。暂不挂钩不等于永不挂钩。
据了解,交强险费率浮动将根据车险联合信息平台建立的进程,在全国范围内,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逐步实现与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双挂钩”。袁力表示,保监会将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逐步推进机动车联合信息平台建设。专家表示,即使未来实现“双挂钩”,车主也不必过于担心。上海于2004年率先实行了保险费率与交通安全记录挂钩的费率浮动制度。实行三年来,因驾驶记录、事故记录良好,而享受费率优惠的机动车占51.03%,费率没有浮动的机动车占38.71%,其余10.26%的机动车因驾驶记录、事故记录比较差,提高了保险费率。也就是说,只有少部分驾驶记录和事故记录比较差的这些驾驶人员费率提高了。扩大下浮减少上浮办法在草案基础上调整了交强险费率浮动比例。总体上看,与草案相比,办法加大了费率下浮比例,减少了上浮比例,更好地体现注重奖励、注重防范的指导思想。费率浮动因素由草案中的14项减少到6项。其中,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费率下浮比例由20%提高到30%;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费率下浮比例由15%提高到20%;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费率上浮比例由15%降低至10%。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
按照办法,费率最高上浮比例和最高下浮比例都是30%;而如果按照草案执行,费率将最高上浮69%,最多下浮44%。广大车主不必再担心“获罚容易获奖难”。可以赶“末班车”据了解,交强险费率浮动草案公布后,有不少交强险快到期的车主到保险公司续保。一位车主介绍说,他过去一年曾有过几次违章,看了浮动办法后对照违规次数,预计保费要涨个几百元,就赶忙来续保了。
财险公司人士介绍,按照规定,在交强险到期日前后一段时间都可以办理续保手续,因此搭浮动前的“末班车”也是可行的。但是,如果距离交强险到期还有一段时间,比如八月份才到期,则保险公司将拒绝为车主续保。
交强险盈亏8月揭谜底对于公众关注的交强险基础费率,袁力透露,保监会将在8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各公司的交强险经营状况,“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公司交强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调整保险费率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将进行听政。”他表示,保监会高度重视交强险基础费率是否需要调整的问题,目前已经向各保险公司发出《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核算管理的通知》,要求对交强险经营情况进行核算,并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各公司必须在8月1日前上报第一个业务年度的交强险专项财务报告。

江门市社会保险新规定,江门市社会保险信息

社会保险对于我们来说是一项与我们利益相关的保险制度,为贯彻国家和各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政策体系,提高我市社会保险服务水平,2015年我市多项社会保险政策法规进行了调整。社会保险政策与每个公民的工作和生活息息相关,为使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了解2015年我市社会保险政策调整情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有关政策调整的重点内容总结如下:

<P>一、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符合条件的60岁以上城乡居民,可以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分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终身发放。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从2014年7月起,我市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由80元/人/月提高至95元/人/月(其中,新会区从2015年1月起为115元/人;/月),自2014年7月以来的差额部分予以补发。此外,根据省的要求,从2015年7月起,我市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将由95元/人/月提高至100;元/人/月。

二、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保障范围。

2015年,参保人在基层卫生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和一级、二级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50%;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累计每人每年支付最高限额由2014年的120元提高至150元,基金支付比例由2014年的50%提高到55%;新生儿符合参保的范围扩大至在我市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只要新生儿的父母任何一方在我市就业且参加了社会保险,新生儿即可由父母代办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职工发生工伤需到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2015年1月1日起,我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111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在已实行实时结算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并已认定为工伤的参保职工,其出院时,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只需支付基金报销以外的自费项目即可办理出院(第三人造成伤害的除外)。

四、失业保险金标准有提升,失业人员可享受“一站式”服务。

2015年5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原904元/月调整为1080元/月。2015年1月1日起,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核定申请、失业登记、求职登记、资格验证等失业保险待遇相关业务的,均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一站式”办理,无需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人员可享受从领取失业保险金到免费就业推荐的“一条龙”服务。

五、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新规定。

(一)缴费。2015年1月1日起,职工生育保险企业缴费比例由0.45%调整为0.8%,缴费工资上下限保持不变(即下限为1375元、上限为10713元),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待遇。我市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2015年6月30日(含6月30日)前,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按规定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2015年7月1日后,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并且在就医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同时,符合条件的女职工,在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内,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待遇计算公式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假期天数,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失业配偶生育、终止妊娠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城乡居民生育、终止妊娠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标准执行,不享受生育待遇,计划生育手术津贴和医疗费用。

北京社保补办新规定有哪些,北京社保补办新规定

北京市社保卡如何补充?社保卡是被保险人的身份标志,是被保险人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有效凭证。因此,社保卡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社保卡。如发生意外损失,应及时办理挂失、更换手续。有关北京市社会保障补充办公室新规的更多信息,请参见下面的介绍。

北京社保补办流程

1.申请;

2.审核;

3.受理;

4.补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北京社保补办地址

一、海淀区

二、朝阳区

三、西城区

四、东城区

北京社保补办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北京社保补办材料

1.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证补办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统一信用代码单位不需要);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北京社保补办条件

对于社保登记证的遗失、损坏,参保单位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到社保中心办理社保登记证的补充业务。

广州社保有哪些新规定,有哪些调整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广州社保有哪些新规定的知识,请看下面的介绍。

灵活医保可改选职工或居民医保

根据《办法》的规定,广州市将不再实施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而将其纳入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制度内。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水平比城乡居民医保要高,同时保障水平较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相对于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水平较低,但按照权利跟义务对应的社会保险原则,享受的待遇水平也相对低一些。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根据自身状况选择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以保障基本医疗需求。

提高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

广州市2001年启动实施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制度时,设定了重大疾病医疗补助15万元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办法》第二十四条提高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规定了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以2018年社保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为例,如按照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可达到20.91万元,较现行的15万元限额增长39.4%。随着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增长,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也将不断提高。

降低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缴费基数

原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减轻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负担,《办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按职工缴费基数的下限执行(即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也就是说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从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降低至60%。

取消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政策

《办法》取消了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规定,对于未达到规定年限且符合延缴职工医保费的人员,可以根据《办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继续按月延缴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至规定年限,同时在延缴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职工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另外,按照老人老办法,实现平稳过渡,对于《办法》实施前已在按月缴纳过渡金的退休人员,可以按原政策规定继续按月缴纳过渡金,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原已核定过渡金但未缴纳的,可以按原政策规定继续缴纳过渡金,如跨社保年度缴纳的则需重新核定过渡金。

社保费率下降相关动态,社保费率下降新规定

我们国家的保险费率其实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因为一些因素而变化,不断调整的,据小编了解今年2月份是我国社保费率下调,日前国务院公布了社保费率再次下调的新规定。从10月1日期,我国工伤保险平均费率将由1%下降到0.75%,并根据行业风险程度细化基准费率档次,根据工伤发生率对单位(企业)适当上浮或下浮费率;将生育保险费率从不超过1%降到不超过0.5%。上述新政实施后,预计每年将减轻企业负担约270亿元。以下是社保费率下降的新规定。

社会保险费率下调具体是如何进行规定的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了解最新的规定:从10月1日起,中国工伤保险的平均保险费率由1%降至0.75%,生育保险费率由不超过1%降至不超过0.5%。

预计公司负担每年减少约270亿美元。值得注意的是,这是国务院近四个月来第二次下调社会保险费率。此外,已经降低了失业保险费率。目前,五项社会保险缴费中,有三项有所减少。

根据目前我国社保政策的相关规定,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累计,企业承担30%左右,个人缴费11%左右,整体社保费率超过40%。企业社保负担过重。而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为企业减负的定向调控重要举措,有利于稳增长、促就业。

养老金和医疗保险预计会降低费用: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率降低后,养老金、医疗保险支付比例的调整也在放宽。在一些地区,医疗保险的比率有所下降,今年3月,合肥基本医疗保险率由原来的8%改变到7%。今年5月,昆明市将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率由原来的10%降低为9%。

河北承德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新规,大病报销的相关知识

针对居民看病难等问题,河北承德出台了一系列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据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由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资金统筹共济、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统一组织实施,提高保障水平和抗风险能力。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无需额外缴纳大病医疗保险,即可享受大病保险的待遇。

大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资金来源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参保人员个人不单独缴纳大病保险费。筹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每年根据全市大病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确定。2014年度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30元。

大病医疗保险保障范围: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为:在一个大病保险期限内,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门诊大病等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结算后,个人负担的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将每年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2014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暂定为2万元。当起付标准至5万元(含5万元)部分,大病保险基金支付60%;5至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大病保险基金支付75%;10万元以上部分,大病保险基金支付90%。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市大病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可适当调整。

2017年上海婚假最新规定,上海婚假增至10天

一、案情介绍.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其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险,并办妥有关手续。龚某在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次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有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二、案例分析

对于此案的处理,保险公司内部形成了两种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身意外险时虽已实际患严重疾病,但本人并不知道,而且对一般投保人而言,是否身患癌症并不是自己尽了应有的谨慎即可了解的情况,尤其是癌症初期一些症状是普通人很难察觉的情况在法律上,违反告知义务的认定,须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技保人未将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而主观要件是指义务人的不实说明或隐匿遗漏是出于故意或过失。如果被保险人确实不知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而没有告知,则看不出他存在任何过错。在这种情形下,除非保险人能举证对方的过错,否则既然合同已成立,保险人应按合同条款承担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被保险人投保之前患有严重疾病并接受过住院及手术治疗,但因家属和医师的善意隐瞒,被保险人并不清楚自己患有何种疾病,导致在投保时未予告知。仔细推敲这种特殊情况,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最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在本案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的关键恰恰在这里。

2017年安徽省大病救助政策新规定,一起来看看吧

安徽省2017年重大疾病救助政策有哪些新规定?严重疾病的救援对象是什么?重大疾病救助的资金标准、支付标准、报销比例是多少?2016年11月份,安徽省政府发布《关于巩固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对安徽省大病救助政策提出了新规定。更多信息请见下文。

2017年安徽省大病救助政策新规定

一、大病救助对象

安徽省参加居民医保人员都可享受大病救助政策,其中包括在校大学生。

二、大病救助筹资标准

每人每年30元。

三、大病救助支付范围

1. 起付标准:上年度安徽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2. 支付范围:门诊慢性(特殊)病和住院医疗费用,具体包括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内的医疗费用;《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本药品目录》(2010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外的但属于临床治疗确需的治疗类药品费用。

3. 不属于大病救助支付范围的费用

(1)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产生的费用;

(2)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自付部分;

(3)应当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或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4)因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医药费用(国家规定的疾病和费用除外);

(5)在非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6)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7)《药品目录》规定的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医药饮片及药材、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费用;

(8)各种未经国家批准、准入的药品费用和住院期间在院外购买药品费用;

(9)经经办机构确认属于临床滥用或违反医药价格政策的医疗费用;

(10)统筹地区规定的其他不列入合规范围的医疗费用。

四、大病救助支付比例(标准)

1.超过起付线标准的,大病救助按照50%—80%的比例支付,具体的支付比例见下表。

2.超过起付线标准且不在《药品目录》内产生的费用,大病救助支付50%;

3.一个保险年度内办理2次及2次以上大病保险支付的参保人员,其起付标准只计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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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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