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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

青海省城乡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有望年内出台

农民工是流动最大的一个社会群体,哪里有钱赚就去哪里。许多农民工因病或者年龄问题,无法继续打工,也没有能力继续缴纳养老费用,累计的缴费年限也不满15年,如何才能解决这类人群的养老问题,城乡养老保险衔接转移政策何时才能实现?1月28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我省城乡养老保险衔接转移政策有望今年出台。
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包括农民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收入的城镇居民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居民可自愿参加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
2012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已经草拟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并于去年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保险]河北唐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解读

河北唐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解读 唐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河北唐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 在唐山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转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吗?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后怎么办? 参保人在参保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可以依法继承;参保人在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来源: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同时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3000元)。

贵州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

近日来有很多职工电话咨询有关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问题。大家虽然知道跳槽以后养老保险可以转移,但是不知道具体的事项。保险网将为您详细讲述贵州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1、请本人或单位经办人至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所需资料如下:

a、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原件(由原参保单位出具,加盖公章);

b、解除劳动合同文件或商调函复印件。

2、请本人或单位经办人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交至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若符合转移条件,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将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邮寄至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

3、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1、请本人或单位经办人至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所需资料如下:

a、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原件(由参保单位出具,加盖公章,具体见附表);

b、由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

c、劳动合同或调令。

2、若符合转移条件,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将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邮寄至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对接转移接续业务。

3、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转出地发回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省外转入还需核查转移资金是否到账)确认无误后将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有关四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有哪些?

为了保障城镇施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保证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转移接续,四川政府特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提出以下办法。保险网将为大家详细讲述四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

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接续办法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跨省流动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川省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

与省本级参保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人员,由省本级社保经办机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省内新就业地,未重新就业的转移至省内户籍地,省内户籍地或省内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应按一般账户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已与省本级参保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原省本级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由省本级社保经办机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省内户籍地,由省内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临时建账人员死亡的,可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待遇领取地,其遗属在待遇领取地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领取地的确定,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执行;若参保人员只有临时账户,则由最后一个临时建账地社保经办机构归集临时账户,并一次性支付临时建账人员遗属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最新版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

最新版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下面由小编为您介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是指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记录的反映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状况的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信息;

(二)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获得相关补贴的信息;

(三)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及领取待遇的信息;

(四)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信息;

(五)其他反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的信息。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提供与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相关的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信息机构)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提供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实施监督。

第四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遵循及时、完整、准确、安全、保密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也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

第二章采集和审核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等方式获取参保人员相关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同时,应当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工商、民政、公安、机构编制等部门通报的情况进行核对。

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工伤康复机构、辅助器具安装配置机构、相关金融机构等(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核查。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据业务经办原始资料及时采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

通过互联网经办社会保险业务采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经办前台完成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采集工作,不得在后台数据库直接录入、修改数据。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中缴费数额、待遇标准、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等待遇计发的数据,应当根据事先设定的业务规则,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对原始采集数据进行计算处理后生成。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采集的初审、审核、复核、审批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并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进行岗位权限设置。

第三章保管和维护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信息机构应当配备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保管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建立并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专网。

第九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保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存储管理办法;

(二)定期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保管、可读取、备份记录状况等进行测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应当定期备份,备份介质异地存放;

(四)保管的软硬件环境、存储载体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进行迁移、转换,并保留原有数据备查。

第十条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时,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做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接收和管理工作;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转出后,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进行管理和日常维护,检查记录的完整性、合规性,并按照规定程序修正和补充。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单独负责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维护工作。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维护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维护日志,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维护的时间、内容、维护原因、处理方法和责任人等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的采集、保管和维护等环节涉及的书面材料应当存档备查。

农村住房保险专项资金,资金有哪些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农村住房保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办法》规定,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应以省级统一保险为基础,由各级政府补充保险为补充。l坚持政府指导、市场运作、自决、自愿、协调推进的原则。省级统一投保的保险责任要基本涵盖造成农村住房倒塌或损坏的主要风险以及因灾搬迁或拆除损失,主要包括暴雨、洪涝、台风、风雹、雪、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可在条件允许和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提供地震风险保障。

省统一参保金额每户不低于1万元,省级统一参保的是农村家庭。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所有并用于日常生活的房屋,主要包括卧室、客厅、餐厅和厨房。鼓励农民自愿缴纳,增加保险金额,增加保险标的和险种。在农民自愿申请保险的地区,组织单位应当通过宣传等形式保障有关农民的知情权和独立投保权。省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根据本办法,省民政厅组织保险资金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预算调整和未来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盱眙县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办法有哪些,社会保险缴费办法

欲了解更多关于许义县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方式的信息,请参见以下介绍。

1、事业单位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当代为扣缴。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按月缴纳。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按年度缴纳。

养老保险单位的负担由县、乡财政承担,个人负担由县财政直接从每月统一工资中扣除。结算后划入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办公室基金收入户。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单位的经济负担,由县、乡政府承担。

<P>2、差别拨款的事业单位和自立事业单位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有关单位按月收缴,个人缴纳的部分在工资支付时由所在单位扣除。

3、奖励性绩效工资基数部分,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县财政在划拨绩效工资款时直接将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划拨至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县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考核备案情况申报缴纳。基础性绩效工资补发补征部分,按执行时间进行相应补发补征。

4、机关养老保险管理部门支付的离退休人员工资改革前,应当按照实际结算情况,将机关养老保险基金的原预付工资部分返还县财政。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解读,《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相关知识。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是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业务的第一部专门法规,意义重大,而且基本决定了国内健康险市场的走向,也明确了健康险产品设计、销售、服务和理赔等方面的规范,对于我们每个人今后的保险规划至关重要。

1、医疗保险产品和疾病保险产品不得包含生存给付责任。

意味着保险公司2006年9月1日以后推出的健康险(主要指重疾险),肯定不能包含生存给付责任了,换句话说就是有病赔钱,无病不返本。但原来旧版返还型的重疾险也不会立即停售。如果你就是认为纯消费型的保险是把自己的辛苦钱往水里扔,完全可以考虑选择寿险+重疾险的打包产品,这种产品不在被禁之列。

2、长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设置合同犹豫期,并在保险条款中列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不得少于10天。

犹豫期是为了防止投保人一时冲动签单而做出的防范设置,如果投保人签收保单后10日内,一旦后悔,还可以无条件退货代理人反复沟通后,还应该留出自己冷静思考的时间,不能光听一家之言,将保险合同带回家慢慢消化十分必要。

3、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关于国内针对重疾险的质疑风波,其实就集中在保险公司业内通行疾病定义和临床医学定义的不同引发的矛盾。现在有了唯一的评判标准临床医学,而且,还考虑到了医疗技术条件的发展等关键因素对于投保人来说,可谓是最好的消息。重疾险的统一标准和疾病定义库还没有最后出台,等到正式颁布后再投保,也许会多一些选择。

4、保险公司销售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应当向投保人询问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情况。保险公司不得诱导被保险人重复购买保障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如违反此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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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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