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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养老保险

新疆城镇城乡养老保险1日起互转 个人账户储存额可随同转移

从7月1日起,新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实现互转,个人账户储存额也随同转移。日前,自治区人社厅印发 关于贯彻落实《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农民工群体将从此中受益。
依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了解到,由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量大,时间和便捷性要求很高,新疆按照简化操作、方便群众的原则,在6月底前完成业务管理系统调整工作,尽快实现与人社部经办规程的对接,确保政策规定准确落实到位。 新疆相关表示,进城务工人员之所以不愿意在工作地参加当地的职工养老保险,是由于职工养老保险要求的缴费年限是15年,而他们工作地点不固定,很多人在一个城市待不了几年,但若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可自由转换,就可以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的担心,也更有利于城乡人员流动。 据了解,由于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已合二为一成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与职工养老保险并行为新疆覆盖面最大的两大养老保险制度。据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其实《暂行办法》是按照优先保留待遇较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原则,提高参保者的养老待遇,这样农民工参保待遇有保障,积极性也会提高。
申请 参保人员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审核 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书面申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办理 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 办结 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城乡养老保险十覆盖

我市上调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 根据自治区人社厅《关于推进“十个全覆盖”工程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市为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每人每月增加了5元基础养老金,调整增加的基础养老金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为按期完成此项工作,市社保局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组织市及各区社保局的相关工作人员加班加点,认真核对2012年7月1日之前所有到龄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基本信息,仔细核算每个人的补发数据,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如期完成工作任务奠定了基础。
此次待遇调整共涉及3754人,其中正常发放3071人,月增加养老金15355元;因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死亡等原因已终止居民养老金需补发人员683人,补发金额共计149175元。

城乡养老保险缴费最高可达2000元

2月26日,国务院公布了“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也调整为12个档次,最低100元,最高2000元。要求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当日,记者从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辽宁省将根据国家规定对缴费档次进行适时调整。 缴费档次增1500元和2000元两个档 在“意见”中明确,在个人缴费上,今后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目前,沈阳市的新农保个人缴费标准共有5个档次,分别是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城镇居民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上述档次也是由本人自愿选择,个人缴费按年缴纳,每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缴纳。 参保者跨地区转移可申请继续参保 按照“意见”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据了解,目前沈阳市的参保人员户籍从本地迁往外埠的,如果该地已开展居民养老保险的,也可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该地,达到享受待遇条件后,在该地领取养老金。也可根据本人意愿退保,其他人账户资金余额(不含政府补贴部分的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任务目标:“十二五”末,新农保、城居保完成合并 “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参保范围:年满16岁城乡居民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缴费满15年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安徽已启动城乡养老保险衔接 城乡“居保”可转“职保”

在农村参加的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城务工后,参加的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两种保险如何衔接?记者从安徽省人社厅获悉,《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据悉,两种制度衔接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年限可折算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而反之行不通,这也将鼓励推进更多的进城务工者购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者超3300万 7月30日,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人社部门相关负责人认为,这次户籍制度改革意见提出,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作为农民工在城镇落户的一个条件,有利于农民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省人社厅农保处处长彭家海说,我省在2009年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农保),2010年开始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到2012年,我省已实现两者的统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底,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313.14万,其中,当年缴费人数1744.65万,846.66万人领取待遇。 两种养老保险我省已实现衔接 之前参加的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来去城里打工,企业给买了职工养老保险。这两者如何衔接? 从今年7月1日起,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开始实行,我省未再出台细则,严格按照该政策执行。
彭家海说,针对农民工普遍关心的参加城镇职工保险问题,我省按暂行办法与之前已发出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已相衔接。 彭家海举例: 一位农民在家时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现在单位又给他买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这时他就可将原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累计计算权益。 两点疑问 能否既在农村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又参保职工养老保险? 彭家海:对于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的问题,随着信息网络的建设完善,能查询 到个人此前的参保信息,可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
两种养老保险怎么衔接、折算缴费年限? 彭家海:无论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还是相反,都将个人账 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累计计算权益。但是,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反之则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全省城乡养老保险今年起统一,最高年缴5000元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正式出台《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出从今年起,在试点安全运行的基础上,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建立,参保人员缴费标准由原来的10个档次增加为16个档次。记者采访我市相关部门得知,在接到省正式通知后,我市将遵照执行。
16岁以上可参保,缴费分16个档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激励机制。
新政对参保人群“门槛”限制进一步降低。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根据规定,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由以往的10个档次调整为16个档次,具体标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今后还会依据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标准。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对选择100元一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
60岁后领养老金,养老保险可转移
根据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2014年2月21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今年2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中断年限可以补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此外,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将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将可以累计。但是,对于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从本月开始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从本月开始实施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解决参保人员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间的制度衔接问题。
那么,对于在打工城市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同时又在老家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该怎么办呢?对此,市社保局回应:一个参保人在一个时期内不得同时参加两份养老保险,由于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较高,应保留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清退居民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的缴费。 重复领取的退休金要追回 对于重复参保的情况,《暂行办法》进行了明确,规定对重复参保缴费予以清退,对重复领取的待遇清理后只保留一种待遇。那么什么情况属于“重复参保”呢? “判断重复参保的关键要看是否在同一时间段与不同地方的社保机构建立社保关系。”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说,“如果在不同时段与不同地方的社保机构建立了社保关系,比如前年在湖北、去年在湖南、今年到广东,这种情况缴费年限是可以累计的,不属于重复参保;如果同一时间段分别在不同的地方参保,比如同一时期在广东和湖南都同时缴交社保,这就属于重复参保。” 按照规定,重复缴费信息在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被发现,要先转后清,由转入地社保机构清退;无论在哪个制度领取待遇,只退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本金,政府补贴、利息部分与个人账户金额合并计算。
同时,参保人员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要退还重复领取的待遇。重复领取时段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由参保人员退还给负责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保机构。 “简单地说,就是一人不得同时参加两份养老保险,也不能同时领取两份退休金,多交、多领的部分都要清退。”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重复参保人员办理转移、衔接养老保险关系时应当选择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同期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清理的社会保险关系部分,个人账户的储存额退还本人,这部分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举例来说,如果一个参保人在2010年到2013年同时分别在深圳和湖南两地都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现在如果要转移,那么这个参保人只能在深圳和湖南的社保关系中两者选一,如果选择保留湖南的社保关系,深圳的社保关系就应予以终结。”

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人社联字〔2014〕28号
各市、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吉林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8月4日 吉林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建设,建立并实施统一的城乡养老保险衔接制度,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1、进城务工农民,在乡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城务工时以企业职工身份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
 2、进城落户农民,在乡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城后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
 3、被征地农民,在乡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土地被征用后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
 4、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在用人单位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个人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
 5、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间断缴费期间,本人自愿选择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
 6、其它符合政策的人员。
 第三条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四条 制度衔接中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办理制度衔接并计发待遇:
 1、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2、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且不选择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3、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本人自愿选择延长缴费的,可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延长缴费期间,不能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延长缴费期间,本人自愿,也可申请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待遇,不补发。
 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女性参保人员,以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本人自愿,在年满50周岁时可办理制度衔接手续。始终以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或灵活就业累计缴费年限长于以职工身份累计缴费年限的,在年满55周岁时可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5、接近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进城落户农民、被征地农民、城镇居民,按企业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15年的,本人申请,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以上年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缴足相应年份,再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居民,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以上年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缴费15年,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条 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按照先确定待遇领取地、后办理制度内转续、再办理制度衔接的顺序进行。
 需要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先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需要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办理。
 第六条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包括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利息,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七条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八条 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需要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个人缴费全部转移,其中个人账户合并,划入统筹基金的个人缴费在领取待遇时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第九条 出现参保人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形的,其重复缴费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第十条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留高退低”的原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终止参保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全部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当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予以抵扣。
 第十一条 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时,由于交叉参保和清理缴费等原因出现不连续缴费的,待遇的计发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可以主动公示参保人员制度衔接时点。
 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做出告知说明。
 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
 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健全完善全省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建立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海南覆盖城乡养老保险体系建成社保工作获突破

覆盖海南城乡的养老保险体系初步建成。新农保早在前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去年均实现了全覆盖,比国家计划分别提前了2年和1年,群众期盼的“老有所养”的美好愿景初步变为现实。这是记者从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上获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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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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