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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保险

事业单位职工首次享受工伤保险,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的最新动态。

过去,只有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工作人员才能享受工伤保险,现在,包括大学、医院、媒体、研究机构等在内的广大事业单位的职工也被正式纳入工伤保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胡某今天说,事业单位的参保工作今年上半年启动,这标志着我国统一的覆盖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制度正式建立。

据胡某分析,过去一段时间,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障。主要原因是:体制不顺、多头管理;政策不明确,无所遵循;待遇标准不统一,在执行中各单位之间差距较大;资金渠道不明确。近年来,事业单位要求实行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的诉求越来越强烈。经国务院批准,2005年12月2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该《通知》明确了事业单位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主体;明确了工伤范围;明确了伤残等级标准;明确了事业单位的工伤职工具体的医疗待遇、伤残待遇、辅助器具配置待遇以及死亡职工直系亲属的抚恤等方面的待遇标准;明确了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通过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的待遇费用;明确了法律救济渠道。

按照《通知》规定,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分为3类情况: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基金统筹;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可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也可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伤政策执行。

据悉,目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正在进行调查摸底,确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单位数和人员数。据初步估计,目前我国事业单位职工总数约为2724万人。

背景链接:按照相关规定,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山西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提高

7月3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从2013年1月1日算起,调整全省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提高的平均幅度按不低于上年度平均待遇15%的比例确定。 此次调整范围为2012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根据我省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及工伤保险待遇保障等情况,今年各地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平均幅度,按不低于上年度平均待遇15%的比例确定。
为了缩小各地间工伤职工的待遇差距,我省对各地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具体幅度,提出指导意见:大同市、忻州市和运城市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幅度要掌握在300元左右;长治市、晋中市和吕梁市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幅度要掌握在260元左右;太原市、阳泉市、晋城市、朔州市、临汾市和省统筹单位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幅度要掌握在220元左右。
各市2013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基本保障线标准,按照以下办法确定: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基本保障线标准按照不低于本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生活护理费基本保障线标准按照2010年度本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基本保障线标准按照2011年度本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40%、30%确定。

让因工受伤职工不再伤身又伤心 《江西省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及享受程序》近日出台

为保障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出台《江西省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及享受程序》,明确了职工一至十级工伤、工伤复发、因工死亡等将享受的有关待遇。工伤一至十级待遇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办理有关手续后享受以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养老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待遇如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如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或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向伤残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工发生事故或下落不明的待遇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由用人单位从事故发生当月起发3个月的工资,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职工亲属或其亲属委托的代理人持用人单位出具的职工因工外出证明,按规定到经办机构办理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手续;生活困难的,还可办理预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0%的手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石家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上调

昨日,记者从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石市将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统一调整,新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今年1~6月份增加部分将进行补发。
据悉,此次调整范围为2010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
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这次调整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将首先对今年1~6月份增加部分进行补发,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少或克扣应给工伤职工的待遇,而凡是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此标准予以发放。
据悉,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原渠道支付。
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工伤人员现所在单位支付。
?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平均达到134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平均达到107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平均达到808元。而石市的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为1311元、1049元、787元,较省级标准略低。
对此,石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生活护理费按照各统筹地区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河北省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692元,石市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622元。石市工伤保险目前为市级统筹,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以石市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因此护理费用会有所不同。?

2015年宁夏调整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记者11月28日从自治区人社厅获悉,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对2015年全区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范围为2014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一至六级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调整后的工伤保险待遇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后,伤残津贴标准为2014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中,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30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7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4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10元。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且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以及属于关闭破产企业已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的,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调整后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2014年12月31日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遗属,其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在资金渠道方面,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增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调增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解决。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调增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关闭破产企业的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调增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具体办理时,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由当地医疗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办理,经当地人社行政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企业负责办理。“少年不可欺”NIKO:我们不是炒作《当少年不可欺》这篇文章开始在微信朋友圈里热传的时候,又有人开始质疑这篇文章的作者NIKO在炒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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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提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津贴月增100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下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对全省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分别给予调整和提高,伤残津贴月增加100150元不等,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同时提高。
时间今年(2009年)9月30日前认定的工伤此次调整的范围和对象为:今年9月30日(含9月30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经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此次伤残津贴的待遇调整。对象伤残津贴每人月增100~150元根据此次调整标准,伤残津贴的具体调整幅度为: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20~15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00~13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上世纪70年代初处理回乡并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80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700元。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行业,将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在详细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全市和本行业具体的调整标准,统一执行。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月增50元和伤残津贴同时提高的,还有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意见》内容,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此外,生活护理费由各统筹地区以2008年本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执行未参保单位需按新标准支付已将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意见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增加的5至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上世纪70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据悉,此次待遇调整是继我省2008年大幅度调整提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之后,再次调整提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水平。调整后的待遇标准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

北京职工工伤保险有望纳入社保卡结算

昨天下午,市人力社保局与市民网上在线交流时透露,今后,工伤保险也将纳入社保卡,实现刷卡实时结算。同时,18区县公费医疗参加职工基本医保将于年底完成。

陕西上调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近日,陕西省人社厅下发文件,要求今年4月底前完成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工作,1级~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最少要达到2154元。
本次调整的范围和对象为,2013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调整后,1级~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154元的,增加到2154元。5级~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737元的,增加到1737元。上世纪70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527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372元。
此外,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4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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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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