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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什么是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有什么规定

一、什么是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1、缴费基数指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

2、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3、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全部劳动者。

二、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有什么规定?

1、分类行业基准费率,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工伤保险分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分为三类六档,

即一类行业的缴费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5%;

二类行业一档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8%,二类行业二档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0%,二类行业三档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5%;

三类行业一档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8%,三类行业二档为职工工资总额的3.3%。

在初次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时,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工伤保险分类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2、费率浮动,从初次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第二年开始,属于二、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在分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基础上进行浮动,浮动幅度根据用人单位一定时期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总额(含全部费用)与缴费总额的比例确定。

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

1、各地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

2、费率确定

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左右。在这一总体水平下,风险较小行业的基准费率要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中等风险行业的基准费率要控制在1.0%左右;风险较大行业的基准费率要控制在2.0%左右。

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定期调整。

3、费率浮动

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4、各地要在调查研究和相关数据测算,科学地制定分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费率浮动的办法,合理确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要加强对工伤保险运行情况的监测,定期分析工伤保险费率对工伤保险制度运行的影响。定期了解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等情况。

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介绍

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

1、行业划分

各地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

2、费率确定

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左右。在这一总体水平下,风险较小行业的基准费率要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中等风险行业的基准费率要控制在1.0%左右;风险较大行业的基准费率要控制在2.0%左右。

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定期调整。

3、费率浮动

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4、各地要在调查研究和相关数据测算,科学地制定分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费率浮动的办法,合理确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要加强对工伤保险运行情况的监测,定期分析工伤保险费率对工伤保险制度运行的影响。定期了解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等情况。

参见: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劳社办[2003]133号)

发布日期:2003年11月27日

执行日期:2003年11月27日

关于淮北将调整2014年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近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从今年7月1日起,我市将执行新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并对全市2013年1月份之前参加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1382家单位进行2014年度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按照相关规定,市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中心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将全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划分为三个类别。
其中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风险中等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并根据行业分类来确定其基准缴费费率。其中一类行业和参加工伤保险时间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不参与费率浮动。二类,三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参保单位2013年度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情况、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情况实行缴费费率浮动。据了解,工伤保险费率每年调整一次。
今年我市共有1382家参保单位参与此次费率调整,其中一类行业925家;二类行业408家,费率上浮36家,下浮136家,236家不浮动;三类行业49家,费率上浮7家,下浮7家,35家不浮动。
浮动后的缴费费率将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沈阳:调整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3月2日,记者从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根据最近下发的《关于调整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沈阳市统一调整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新规定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从《通知》实施之日起按基准费率执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沈阳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国家规定的行业分类进行统一调整。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风险中等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沈阳市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为三类九档,其中:一类甲0.6,一类乙0.70,一类丙0.8;二类甲1.2,二类乙1.4,二类丙1.6;三类甲1.7,三类乙2.0,三类丙4.0。行业基准费率标准适时进行调整。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于二、三类行业的,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及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适时浮动。费率浮动办法另行制定。

天津“的哥”要上工伤保险缴费费率1%

3日,记者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了保障客运出租行业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日前本市发出《关于客运出租行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行业从业的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从业人员个人应当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初次缴费按照二类行业的缴费费率1%一次性缴纳全年工伤保险费。以后根据从业人员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等因素实行浮动费率制。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可以享受按照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公用客运职业介绍中心应当建立客运出租行业工伤保险专户,并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直接指导下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承担办理从业人员相关工伤保险事宜,包括:代征代缴工伤保险费;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报手续;为工伤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等。
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后,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立即向中心报告。中心应当在24小时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经办机构备案。中心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必备的认定材料。遇有特殊情况,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延长。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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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将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新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由原三类九档调整为八类

从市人社部门了解到,明年1月1日起,沈阳市将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新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由原三类九档调整为八类。
按照规定,新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新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国家规定的行业分类进行了统一调整。沈阳市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为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4%、0.7%、0.9%、1.1%、1.4%、1.7%、2.0%、4.0%。
此外,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调整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沈人社发[2011]3号)的执行政策标准将到今年12月31日废止。为了确保新政策落实到位,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有关工作人员已经开始着手对各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进行重新核定。

7月1日起淮北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调整

从7月1日起,淮北按照各参保单位2015年度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率、工伤保险费缴纳情况和安全生产情况,对全市2015年1月之前参加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1269家单位开展2015年度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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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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